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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查刑事案件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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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人可通过报案回执单中的联系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了解对案件的办理情况。《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规定,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报警回执是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该制度规定:群众到机关报警时,民警必须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并发给报警回执。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一般要在一周内办妥,未能办妥的要说明原因;对不属于本辖区或本警种管辖的案件,要在两天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向群众解释清楚。犯罪嫌疑人方可以打电话询问相关主管单位,也可以委托律师跟进案情。

一、通过报警方式会告诉报警人自己报警吗?

使用110报警后,会对报警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二、交通事故备案程序是怎样

交通事故之后,交警要备案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要将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等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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